案例研究|境外诈骗组织普通员工的有效辩护(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二)司法实务中部分省份司法机关坚持这一观点。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
从该通知可以看出,对于基层的业务人员,在已经构成诈骗的情况下,量刑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参与的诈骗金额,入职的时间以及个人的违法所得仅仅作为参考。对于主犯,对其参与、指挥、组织的全部犯罪金额进行认定,与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意见是一致的。在集团犯罪中,由于员工的作用较小,只对自己的业务负责,对于其他团队,其他业务人员,自己不能决定也不能影响他们,如果把其他员工的诈骗金额也让其承担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三)员工对自己的业绩承担责任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就本案而言,张某入职时间并不长,没有诈骗到受害人,也没有提成,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一味严厉打击,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也不能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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