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帮亲属借名贷款存在风险审慎为之(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其一,一般情形下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就法律关系而言,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其二,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受托人与第三人都清楚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实际借款人李某未与出借人(银行)未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而名义借款人郑某亦未向出借人(银行)披露实际借款人李某,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郑某应受《个人借款合同》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借名贷款”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对于信贷机构而言,必须加强贷前审查和贷中跟踪,积极防范“借名贷款”,保障国有资金安全。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应当充分考虑“借名”将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要轻易被他人利用自身名义对外借款,以免陷入未实际用款却要背负偿还实际借款的巨大法律风险。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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