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借
买
名
房
买房是大多数人的人生大事之一,要是能买到各方面条件俱佳且价格优惠的房子就再好不过了,因此很多人会选择团购方式购房。但是,有一些人因种种原因不具备团购的条件,或者因个人征信等原因不能按揭买房,为了买房,他们选择了“借名买房”,即以他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及银行按揭借款合同,自己实际支付购房款或偿还银行贷款。他们这样做购房确实方便实惠,但有没有风险呢?
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多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
01
吴某明与吴某华系亲兄弟关系,2008年吴某华工作单位组织职工在沾益某小区团购住房,吴某明得知情况后即与弟弟吴某华商量,自己以吴某华的名义购买该小区的住房,在吴某华同意后,吴某华即以其名义于2008年12月15日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住房一套,购房款14余万元。
协商购房过程中,吴某华与赵某某于200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为了明确“借名买房”事实,2012年3月31日,吴某明和妻子钟某某与吴某华、赵某某签订合同一份,明确该房屋属吴某明出钱购买,吴某华主动放弃名额,并约定将房产过户到吴某明名下,吴某华、赵某某不得收取任何过户费及购房名额转让费。
2014年2月18日,吴某华、赵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二人为共同共有。2020年8月21日,吴某明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妻钟某某多次找吴某华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事,因赵某某要求对其进行过户补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果。钟某某不得已和吴某明的母亲尹某某、儿子吴某海向沾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其三人,由吴某华、赵某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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