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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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借名买房”的风险仅在“借名”一方,“被借名”的同样也有风险。
2021年7月,沾益法院受理了某银行诉敖某甲、李某某及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敖某甲、李某某因购买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房屋,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申请经审核后,敖某甲、李某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二人的借款本息、违约金及某银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发放了贷款。法官在办理案件送达时,敖某甲陈述其和妻子李某某实际是“被借名”买房一方,实际买房的是其哥哥敖某乙,在某银行放款后,敖某乙也一直偿还着银行按揭贷款,但2020年5月15日后,敖某乙就开始拖欠还款,导致银行诉至法院,为这事兄弟二人已反目成仇,谁也不愿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敖某甲、李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也拒不出庭应诉。
该案经沾益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由敖某甲、李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0万余元;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以案释法」“借名买房”这实惠?其实危机四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既是社会的一项道德准则,也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诚然“借名买房”可以规避某些规定或条件限制,买到购房者认为实惠的房屋,但“借名”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诚实原则,买房的出发点发生了偏差,而其后的事情能否按照原来设想的进行,也完全取决于“借名”或“被借名”方能否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了,若是一方出现了不诚信的行为,到时另外一方是虽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诉诸法律最后得到救济,但经历的波折、承担的诉累与“借名”获取的优惠对比下来也是得不偿失,更有甚至如果“借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将导致整个合同都无效,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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