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浅谈明朝锦衣卫的职能、特点,积极作用有,但负面影响更多(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 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复体实,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仇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由此可见,锦衣卫的侦缉范围非常广泛,对于侦缉范围之外的案件虽然不允许主动接触,但是也不禁止接受受害者的告发。
所以就实际而言锦衣卫是可以干预所有的案件的。
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明朝皇帝普遍对官僚系统缺乏足够的信任,他需要培养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亲信来监视文武百官,锦衣卫和之后的东厂、西厂就应运而生,并且职能日益强化。
上到文武百官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都在锦衣卫的侦缉监察范围之内。
洪武时期,由于锦衣卫的非法虐待、囚禁等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恐慌,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的刑具,废除他们的职能,并告诫后世子孙“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常用法。
,可以直接逮捕和审问犯人,权力有很大增强。
就捕盗而言,不仅指谋逆之人也指一般的刑事犯罪人员,例如蓝玉案中就由锦衣卫出面搜集证词。
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统治秩序,锦衣卫也参与到巡捕盗贼与违法犯罪人员的工作中。
司法职能,明朝的正式司法机关是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为审判机关,都察院为监督机关,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三法司相辅相成,进行司法审判工作。而明朝由于厂卫的特殊存在,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外形成了另外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在皇权的特殊庇佑之下,甚至凌驾于三法司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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