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浅谈明朝锦衣卫的职能、特点,积极作用有,但负面影响更多(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明成祖朱棣重新恢复锦衣卫之后,增设了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最初锦衣卫在抓人 之前需要凭借驾帖,不需要精微批文,但是成化以后,锦衣卫暮夜搜检家财,却不有无见驾帖,可以随意逮捕。
在提审犯人方面,嘉靖之前,按照规定锦衣卫在提审犯人之前必须要拿着皇帝的圣旨去刑科,得到刑科的签名同意之后才能把人领走,但是嘉靖之后这一制度便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锦衣卫设有专门的监狱系统,管理严格,有各种残酷刑罚。
由于锦衣卫多数进行的是诬陷和冤假错案,它需要进行严刑拷打,锻炼成狱。
但凡是“谋反、弑逆和强盗”等重罪,就会在锦衣卫镇抚司进行拷问,最重的是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另外还有“琵琶”、“昼夜用刑”等,酷刑之下,何狱不成?锦衣卫的酷刑简直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锦衣卫审讯之后应移交三法司拟罪。成化元年以前,锦衣卫在移交法司之时,只是移交人犯与招供等,不能附加参语。
在成化元年以后,锦衣卫取得了附加参语权,相当于拥有了准拟罪权,这样就将三法司的拟罪权侵夺了。
但是这只是间接侵夺,在国家层面,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审判机关,拥有最终的拟罪权,可因为锦衣卫是皇帝的亲信,一些事关其统治的重大事件,皇帝直接授权锦衣卫全权处理。
所以到了嘉靖年间,“旨从内降”,也就是说犯罪案件不再需要三法司拟罪,直接由锦衣卫拟罪请旨,然后由内廷直接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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