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是否一定要“净地”出让?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今天所要探讨的案例是关于行政协议的案例,以前在关于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台的时候,我们已经讲了很多,关于行政协议的案例,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对相关的案例部分也进行相关的剖析。
该规定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这类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围。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纠纷,应该如何来处理,下面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如何解决这类的问题。
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当地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013年10月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对涉案土地的出让金额土地交付规划建设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土地出让款是5000万,土地交付时间是2013年的10月。
之后该置业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但因出让地块没有搬迁,不能够搬迁未能施工建设。该公司多次要求相关的部门解决问题,但是直至2016年的4月底,出让地块内的高压线才被迁移。因为高压线迟迟于两年多迁移的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于是起诉当地市国土部门赔偿其损失。
其实这个案件比较清晰明确,当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实际上有一个跨度,在2006年之前,大多数土地的出让是地上没有拆迁,地上原来的产权还是存在纠纷的,这种就会存在法律上的纠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这就避免了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规定市、县级行政主体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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