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的认定应当限缩,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有危害相当性(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长期无证经营石油液化气等危险产品,虽然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明显不具有一触即发的危险性,且对这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作为经营者的被告人殷某某也是尽量想要避免的,故其将满气钢瓶尽可能存放于有遮阳篷且四面通风的公用停车棚内,把收购的汽油放置在通风的阳台上,家中也不生火做饭,且本次查获的液化气罐和液体石油产品未发现有安全质量隐患。因此,被告人违法储存液化气罐的行为尚未达到“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要求,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未必成立想象竞合
构成想象竞合的前提是行为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之所以强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未必成立想象竞合,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容易犯一种逻辑错误,就是认为只要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就构成想象竞合,在法律不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就一律按照从一重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殷某某行为的危险系数尚未达到构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要求,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前提,而是直接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文由法信平台合作供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的认定应当限缩,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有危害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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