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杜培武案看无罪推定原则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一、基本案情:
1998年4月,昆明市两名警察被杀,随后杜培武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经过几个月的侦查工作,杜培武供认了“实施犯罪的过程”,案件得以告破。同年10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同时,侦破该案的刑警都受到了嘉奖。(注:此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案件一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说明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并向法庭出示血衣一件,被告人向法庭展示了腿脚上的伤痕。最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由于辩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因此判决被告人杜培武有罪,并判处死刑。
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云南省高级法院并未开庭审理,仅仅通告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就做出了终审判决。但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0年6月,随着杨天勇案的侦破,杜培武案被证实为错案,随后云南省高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审判决,杜培武被宣告无罪。最终,杜培武获得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其中,昆明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各担30万元,省高院负担10万元。
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指未经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任何人都应该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无罪。罗马法时代的法律格言:“疑罪时,做有利被告的解释”,即所谓的疑罪从无。用现代的刑事诉讼法学的语言解释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一般来说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个要素:第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第二,被告人虽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可以积极行使无罪辩护的权利;第三,公诉方提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最高证明标准的程度,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即存在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的解释。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内容,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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