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杜培武案看无罪推定原则(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在杜培武案中,法庭显然没有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并将证明责任转嫁到被告人身上,非法取证本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取证过程完全由侦察机关控制,如果公诉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很难证明遭受过刑讯逼供。此外,被告出示血衣以及身上伤痕后,足以让一般人产生合理怀疑,但是法院认为其没有证明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最高证明标准没有采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杜培武案看无罪推定原则


三、疑罪从无动了谁的“蛋糕”
虽然《刑事诉讼法》为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规定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实践中,相关人员却与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绩效考核制度让检察机关的批捕率与不起诉率作为侦察机关的考核标准;法院的有罪判决率又成了侦查人员、批捕人员、公诉人员的考核标准,上级法院的改判率是下级法院的考核标准。因此,侦察机关、公诉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成为了一条分管不同程序的流水线,不论哪一环节做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决定,必然会对之前环节的机关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些机关势必想方设法阻止“疑罪从无”的结果发生。
其次,立功嘉奖与媒体报道的不适时。杜培武案中,在法院做出有罪宣告前,所谓的“立功人员”就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嘉奖。现实中,甚至有的机关在法院判决前就急着开表彰大会,引发舆论报道。这直接使得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骑虎难下,无法独立、不受干扰地判定案件,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最后,所谓的国家赔偿却更像是部门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最终宣告无罪,有哪一机关做出的“最终决定”,就由谁赔偿。例如,因错误逮捕,被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就由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二审改判无罪的就由做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机关承担赔偿义务。这就意味着一旦被告人翻案,相关机关甚至有关人员都要受到追责。
四、中国特色的“疑罪从轻”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虽然采纳了律师部分意见,但并未采取疑罪从无的规定,只是将死刑改判为死缓。值得肯定的是,有罪判决和死刑判决是有本质区别的,死刑判决毕竟具有不可逆性,而有罪判决使得法院在政治风险的压力下,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使得未来还有翻案的可能。但是“疑罪从轻“”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显然都不可接受。对被告人来说,明明证据不足,却要受到“有罪推定”,对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来说,明明已经定罪,却重罪轻判。这使得司法机关两头不讨好。
由此可见,在存在利害关系的前提下,让法院敢于不受任何干扰的公正审判,确实有些强人所难。单纯的修改法律,增加一些宣示性条款可能无法扭转这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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