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常说“秋后问斩”,为何古代将行刑选在秋季,而不是其他季节(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因此,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天,是完全符合古代尤其是先秦时期人们的作息时间的,既有先秦时期官员们作息时间的限制,也是为了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
原因之三:古代死刑复核,交通不便审核时间较长
汉朝以前,地方行政长官除非在遇到重大案件或犯罪者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的案件,对于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拥有杀人权的,而不必上报朝廷核准。但自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开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中央朝廷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管理,所有死刑犯处决之前必须经过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1、死刑复审。是指对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定判之前要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最终审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而从隋唐时期开始,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不同之处在于各朝代负责复审的部门不同罢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明朝则在前朝基础上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2、死刑复奏。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奏请皇帝进行核准,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勾决,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处死。《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更是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的基础上,要求对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只有谋反等大罪只需“一复奏”;宋朝曾短暂延续“三复奏”规定,但为了防止拖延行刑日期,于是只规定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进行“一复奏”,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均实行“三复奏”;清朝从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凡是朝审的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则规定秋审案件也需要进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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