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为何犯人要等到秋天以后才处决?(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自此之后,“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例如唐、宋律规定便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也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需在秋季处决。
原因之二:古代的死刑复审和复奏程序
在汉朝时期,地方行政长官除了遇到重大死刑案件或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对于一般案件可以拥有杀人权,而不必上报朝廷核准。然而自北魏开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死刑案件则有两道程序必须走,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程序。

古代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为何犯人要等到秋天以后才处决?


1、死刑复审。主要指对于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在最终定判之前上报朝廷,由朝廷进行最终审定,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北魏太武帝便规定:死刑案件一律奏报中央核准,《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而自隋唐时期开始,终审权开始被彻底收归朝廷,只不过历朝历代负责复审的部门不同罢了,例如隋唐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后才能施行,明朝则在前朝基础上增加了朝审制度,即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又在明朝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古代的“秋决制度”是怎么回事,为何犯人要等到秋天以后才处决?


2、死刑复奏。主要指对于已经判定死刑的案件,要在行刑之前再次奏请皇帝进行核准,这个过程也被称为勾决,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死刑犯才能够被处死。这项制度同样诞生于北魏,《魏书·刑罚志》对此有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光谳报,乃施行”。隋朝更是规定死刑执行之前,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这被称为“三复奏”;唐朝则在“三复奏”的基础上,要求对于京师的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而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宋朝则因担心拖延行刑,在短暂恢复“三复奏”后又予以取消,只规定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州郡的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明朝则再度启用“三复奏”规定,且不分京师和地方;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凡是朝审的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秋审的案件则不实行,而雍正二年(1724年)则规定经秋审案件也要实行三复奏,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因而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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