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2021年2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21年2月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创建表彰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包括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州(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
第三条 新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血脉相连的家庭成员。新疆广袤土地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新疆悠久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新疆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
第四条 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是各族群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坚持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目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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