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体育基地和设施建设,挖掘、传承和推广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举办地方传统特色体育运动会,促进传统特色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学习和使用,巩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地位,依法推进各民族学习掌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语言相通、心灵相通。对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给予相关条件保障。提倡和支持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建设互嵌式乡村,促进各民族交流互动、融合发展、共事共乐。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推动民族团结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困难,促进社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互助合作、团结和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牧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农牧科技、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服务,推动村组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提高各民族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实行混合编班、混合住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从少年儿童抓起,让各族儿童和青少年共同学习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族群众到其他省(区、市)学习、就业、工作、生活,促进其他省(区、市)更多人员赴新疆旅游观光、投资兴业、工作生活。发挥对口支援新疆优势,用好援疆政策,将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打造成民族团结工程,推动新疆与其他省(区、市)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推进兵地在维稳、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保护、干部人才等领域深度融合,实现兵地优势互补、设施共建、资源共享,联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军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联合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关系和民族团结。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主导作用,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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