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近年来,网络游戏市场异常火爆,不少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另外,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用户将卡通形象作为配图使用也较为常见。在此过程中,往往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例2】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武汉插画人公司“黑猫警长”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3]
(2018)鄂01民初2343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是“黑猫警长”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武汉插画人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在其运营的名为“插画人数码艺术”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动漫新闻)黑猫警长单身30多年原因大揭密》一文,该文未经原告允许使用了黑猫警长形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控侵权文章中使用的多幅图片中均包含了与原告的“黑猫警长”动画形象基本一致的黑猫警长动画形象。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原告作品基本相同的动画形象,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对权利作品享有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例3】安乐诉互爱互动、上海竹灵“胡巴”形象著作权侵权案[4]
(2018)京0101民初327号
原告安乐公司系“捉妖记”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互爱互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勇者大作战”手游中使用了“捉妖记-胡巴(WUBA)系列”美术作品。被告互爱互动公司作为该游戏的发行方,被告竹灵公司作为该游戏的开发商,其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游戏中含有的美术形象经比对与涉案权利作品主要特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互爱互动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独家发行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涉案游戏中使用了与涉案权利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的美术作品,使得公众可在选定时间选定地点获得涉案权利作品,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竹灵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授权被告互爱互动公司通过网络发行涉案游戏,并就涉案游戏的发行收益与互爱互动公司进行分成,故其应就涉案侵权行为与互爱互动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展览行为
日常生活中,不少企业在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时,为了聚集人气、烘托气氛,通常会将一些卡通模型作为美术道具在商场展出,此种行为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展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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