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例4】艾影公司诉大庆某购物中心“哆啦A梦”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案[5]
(2018)黑民终600号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大庆某名品购物中心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购物中心正门大厅内摆放、展示数十个“哆啦A梦”形象石膏像,原告艾影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美术作品“哆啦A梦”的作者是日本漫画家藤子·F·不二雄。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是版权作品“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名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的所有者。2015年7月1日,上述著作权利又授予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同日,株式会社小学馆集英社将该权利授予AI-DUBAI,同日该权利指定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代理。2015年10月2日,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授权艾影商贸公司行使该权利。另查,被告名品购物中心2014年、2015年、2016年全年营业利润均为负值;我国和日本国均签署和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艾影公司经授权依法行使和保护“哆啦A梦”的著作权。某名品购物中心未经著作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摆放、展示“哆啦A梦”形象石膏像,属侵犯权利人著作权中展览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法院综合考虑“哆啦A梦”形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范围、影响及被告可能因此产生的间接收益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部分共计5.5万元。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著作权归属的确认
1、卡通故事片的权属与卡通形象的权属之辨析
卡通形象经常作为卡通故事片的人物角色出现的,要确定卡通形象著作权的归属,首先需要区分卡通形象著作权与漫画及故事片著作权的不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因此,卡通形象能否成为独立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其能否从原卡通故事片中分离出来。对此,目前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卡通形象可归类于美术作品,并可从原卡通故事片中分离出来单独使用。从动画片人物造型的一般创作规律来看,对于一部动画片的制作,在分镜头画面绘制之前,需要创作一个相貌、身材、服饰等人物特征相对固定的动画角色形象,即静态的人物造型,即使卡通形象在动态场景中的表情、动作、姿势等方面会发生各种变化,但均不会脱离其形象中最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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