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5161份判决书揭示卡通形象著作权保护问题(6)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2018)最高法民申3458号
【引例2】小明同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8],一审法院认为“小茗同学”造型包含了“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但在局部细节上有所变化。“小茗同学”造型系在“小明”造型基础上改变、添加部分细节完成的,并未改变“小明”造型的基本特征,从整个造型来看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其头部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通过对比可见,二者的各个组成要素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加之“小明”卡通形象有“眼镜”这一要素的显著特征,两形象在具体细节上的不同使得两者在独创性表达上体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尤其考虑到,两形象均为“小学生”“小男孩”的头部造型表达,在这样一种头部架构及面部表达的有限空间里,不同形象对各个组成要素的不同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所形成的差异,就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外观表现,这也就构成了两形象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
两形象在头发、嘴巴造型存在的诸多不同和差异更符合视觉所看到的客观实际。因此“小茗同学”卡通形象并未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2016)京73民终1078号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我国审判实务中普遍遵循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主要有“约减主义”与“整体观感原则”两种不同的判断方法。前者侧重于“分析与解构”,注重构成作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后者则更注重“整体把握”,更加关注作品的“整体性”。就两种判断方法的适用效果而言,约减主义可以更深刻全面地认识和理解作品,理论上说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观感方法亦有其独特的优势,使裁判者不必受困于繁琐细致的比对工作,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量。但两种方法也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前者可能导致著作权保护力度不够,后者则有可能导致保护范围过宽,从而对其他创作者的创作造成阻碍。
笔者认为,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相较于其他作品而言有其独立特性,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首先,应将约减主义与整体观感相结合,一般来说,先从整体上把握两个作品表达的内容、表现的风格等是否相同,再将权利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对于美术作品而言,一般从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案例中,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深圳六六福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侧重从具体组成要素的比对进行了分析;小明同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则侧重从整体观感角度进行了分析,同时强调应避免将组成元素机械的割裂开进行比对。其次,不同于元素更为固定的雕塑、画作、照片等,实践中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往往作为卡通故事片或者漫画中的人物形象,伴随着故事情节,搭配行走、站立、奔跑、跳跃、欢笑、痛哭、愤怒等不同姿态表情以及不同的穿着打扮出现,而同时被控侵权方往往也是以一定的动态造型在使用相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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