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突发疾病身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怎么办?(2)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丙、丁委托我们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核心问题是:①将涉案事实与《旅游合同》进行对照,旅游公司确实对甲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那么,旅游公司是不是就可以据此免除赔偿责任?②甲的死亡是不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为:
仅就《旅游合同》的内容而言,将涉案事实与《旅游合同》进行对照,旅游公司确实对甲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但是,旅游公司并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因为甲去旅游的地方,系有可能出现高原反应的地区。高原反应亦称高原病、高山病,是高原病的一种分型。具体的临床反应是人体急速进入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暴露于低压低氧环境后产生的各种不适,常见的症状有头痛,失眠,食欲减退,疲倦,呼吸困难等。高原适应不全的速度和程度,决定高原病发生的急性高原病分为3种类型,即急性高原反应、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且彼此可互相交叉或并存。慢性高原病较少见,主要发生在久居高原或少数世居海拔4000m以上的人群。有慢性高原反应、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高原血压改变和高原心脏病4种临床类型。
因此,旅游公司才在《旅游合同》签订后,随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此事实说明,旅游公司对甲去旅游的地方,系有可能出现高原反应的地区是明知的。所以,旅游公司仅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不够的,旅游公司应该在和甲等签订《旅游合同》时,针对甲等旅行的特殊风险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但是,旅游公司未尽到此义务。旅游公司没有向甲等履行必要的安全防范、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等告知义务,更没有就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对甲等进行告知。事发后,导游在30分钟后才赶到宾馆,将甲送至就近医院就诊,更加说明旅游公司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是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旅游公司虽然对照《旅游合同》来说,没有违约或侵权。但是,旅游公司在“没有违约或侵权”情况下的行为过错,即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所持的放任态度,决定了旅游公司应该对甲依法进行赔偿。
关于甲的死亡是不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之问题,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甲的死因是慢性病导致。这显然是保险公司对理赔范围的曲解。因为,《保险合同》并没有将慢性病导致死亡约定在理赔范围之外。同时,从涉案《保险合同》签订的本意分析,涉案《保险合同》应该就是针对一旦出现高原病而签订的,这是保险公司用任何理由都不能曲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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