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突发疾病身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怎么办?(3)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据此,周晓菲律师将保险公司和旅游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旅游公司赔偿。

旅游途中突发疾病身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怎么办?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旅游公司分别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院诊断甲的死因是脑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在转院途中死亡,据此可知甲的死因是慢性病导致,不属于意外伤害或者急性病身故,无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甲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同时《旅游合同》中也有关于风险提示内容的文字,所以,旅游公司不存在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持放任态度的问题。
对此,周晓菲律师抗辩:
决定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对甲承担理赔责任的核心,是甲死亡结果与《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疾病类型。因为医院诊断甲的死因是脑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与高原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显的,因此,从涉案《保险合同》本身就是针对一旦出现高原病而签订的这一合同本意出发,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对甲承担理赔责任,才能体现涉案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意义。至于甲是在转院途中死亡的,这只是甲死亡后果与《保险合同》之间因果关系的继续。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对甲承担理赔责任。
关于旅游公司认为甲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同时《旅游合同》中也有关于风险提示内容的文字,所以,旅游公司不存在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危险持放任态度的问题。周晓菲律师认为:
①《旅游合同》中关于风险提示内容的文字,只是泛指一般旅游风险而言的。这种具有一般提示意义的提示,显然是不能针对旅游者进入高原这种特殊风险地区而起到有针对性提示作用的。所以,旅游公司据此想免除自己的特殊提示义务,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②针对旅游公司不存在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持放任态度的问题的辩解,周晓菲律师提出,只要将“旅游公司没有针对甲进入高原进行特殊风险提示”和“事发后,导游在30分钟后才赶到宾馆,将甲送至就近医院就诊”这二个事实结合起来,就能说明旅游公司缠诉自己是不是存在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持放任态度的问题,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旅游公司是不是存在对甲等进入高原可能出现高原病的危险,持放任态度的问题,法院可以将“旅游公司没有针对甲进入高原进行特殊风险提示”和“事发后,导游在30后分钟才赶到宾馆,将甲送至就近医院就诊”这二个问题结合起来,依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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