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例因产妇产下死胎,医方违反指南承担责任的案例分析(2)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2021年2月4日,家属薛某明到x县卫健委医院政科投诉x县人民医院致杨某死产的不当医疗行为,x县医政科工作人员告知其关于尸检的相关规定及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薛某明在尸体解剖的(特别提示)文件上签名确认,但后原告方未在有效期间内到x县办理尸体解剖手续。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如下过错:1、被告在杨某待产、生产过程中观察不足,导致胎儿腹中缺氧。2、胎儿出现缺氧后没有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采用剖腹产。3、中途胎儿心率过低、出现胎停后才进行会阴侧切助娩,耽误产程。
4、新生儿娩出后一直在抢救,半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被告的病历中对新生儿的描述既有新生儿、亦有死胎,存在矛盾地方。5、提供在市医调委的第二次医患沟通记录里没有患者及家属签字,而抢救时医患沟通记录里有薛华明签字,却不在病历中,医院可能存在隐匿部分资料。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一例因产妇产下死胎,医方违反指南承担责任的案例分析


三、医方观点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规范并无不当,原告在分娩过程中无剖宫产指征。胎儿的死亡与x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及预后是正常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x县人民医院医生在病房里当着其他病人及家属面交代病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实际上,医生仅向原告交代过两次病情,第一次在医生办公室,第二次是胎儿形成死胎以后,且仅向原告及其家属交代了胎儿死亡与梅毒病史可能有关系,没有向其他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发生死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原告薛华明支付鉴定费9000元。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死产儿未进行尸体解剖及胎盘病理,具体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鉴定资料,死产的原因综合考虑为胎儿宫内窘迫。患者系妊娠合并梅毒,疾病本身也增加不良妊娠结局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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