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一例因产妇产下死胎,医方违反指南承担责任的案例分析(3)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2、患者进入产程后,现有病例中除每小时一次的胎心、宫缩记录外,无规范产程进展记录及描述,产程中监护不到位(包括宫缩、宫口、胎心等),违反了《中国正常分娩临床实践指南》,存在过错。
3、根据病例记录(胎心监护),2021年2月3日3点36分,出现频发晚期减速,3点56分胎儿心动过缓,胎心率为60-70次/分,累计缺氧持续20分钟,医方未及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未采取宫内复苏及积极的助产措施,及时终止妊娠,导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和心跳,存在过错。根据现场提问调查,医方在分娩时采取腹部加压助产亦违反诊疗规范。
4、医方在出院病例中诊断“1.胎膜早破2.G2P1孕40 2周已产LOA3.死胎”。根据病史描述,该“死胎”诊断不正确,应增加诊断为“妊娠合并梅毒”及“死产”,同时漏诊“胎儿宫内窘迫”。病历书写中存在不足,但与损害结果无关。
六、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被告涟水县人民医院对相关损失应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杨某医疗费合计5419.13元,包括正常分娩费用,也包括抢救死产儿诊疗费用,无法区分各自费用具体金额,本院酌定正常分娩费用外医疗费用为2710元,正常分娩费用应当由原告杨某自行负担。
原告杨某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本院酌定分别为:180元、300元、4350元、600元、200元,上述正常分娩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8340元,本院酌定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6672元。
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过错行为与原告杨某死产之间有因果关系,发生死产,必然给两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程度及后果,本院酌定x县人民医院赔偿两原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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