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制造工程师被调整到勤杂工岗位工作,该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每天学点劳动法#
2001年7月,李某进入某航天公司,岗位为制造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航天公司聘任李某为电子设计工程师。2012年1月,航天公司聘任李某为高级工程师。
2017年9月1日,航天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为由将李某调岗至待岗中心。申请待岗原因为该员工较长时间以来,工作效率低,且缺乏主动性,对待工作安排存在推诿情况,同时近段时间以来该员工请假较为频繁,已不能满足本岗位工作要求。此外,2014年度-2016年度部门年终考核结果该员工均在部门内排名最后10%,其中2016年度为部门末位。
2017年9月5日,李某到待岗中心报到。
2020年5月—7月,航天公司先后安排李某去复印工岗位、厨工岗位、勤杂工岗位工作,李某均予以拒绝。
2020年7月15日,航天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于同日送达工会。
李某认为航天公司的调岗具有侮辱性、随意性、强制性,构成违法解除。2020年9月,李某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航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从制造工程师被调整到勤杂工岗位工作,该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9月,航天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安排其待岗,为此提供了李某近三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汇总表及年度考核述职表。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来看,李某年度考核结果确实不理想,均处于部门末位,故法院对航天公司安排李某待岗的决定予以认可。
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有完善可行的考核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行使调整岗位的权利,但应当保证调整前后工作岗位性质相近、薪资待遇持平以及劳动者个人专业能力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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