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案:用不枉不纵阐释法治正义(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单从有关部门“调查介入脉络”看,就足以排除很多人“偏袒”的疑虑。今年4月,媒体曝光后,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高检、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各地公安机关的发力,联合督导组的成立,最高司法机关的介入,体现了对此案的高度重视,也让调查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再看具体调查过程,从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到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再到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这些“有板有眼”的程序性工作,让获取的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在这起风波中,韩某某的真实年龄是“关键”,决定了鲍某某“罪”与“非罪”。为了查实韩某某被性侵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有关部门查阅了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的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的骨龄鉴定结果,最终查明她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相结合,并有鉴定结论作为支撑,更驱散了人们的心间疑云。
实事求是也体现在最终的处理方式上。是的,联合调查结束了,鲍某某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看似是“赢了”,但这还不是剧终。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犹在。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身为外国人却“暗中”执业,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没有什么不妥。考虑到鲍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公安部门处以驱逐出境,也是应有之义。
而法律无罪,也不等于道德无亏。从调查情况看,鲍某某根本就不是一朵白莲花,在“没有看过身份证”、知道对方有可能是幼女的情况下,还以收养之名发生关系,只不过“因对象错误”而“逃脱一劫”。对鲍某某来说,压根就没忌惮强奸幼女,只不过女方“别有所图”改了年龄才“幸免”。
如今,虽然没有蹲监狱之虞,但道德伦理上却是“污点”,理应接受严厉的道德谴责。事发之后,涉事企业相继与鲍某某划清界限,表明了企业面对“失德者”的应有态度。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鲍某某涉性侵案”终于落幕,鲍某某虽然经“查证”无罪,但“惩罚”一个也不少,而基层公安机关违规办事、办案不规范等“伴生”问题,也在督导整改中。到头来,一码归一码,不枉不纵、实事求是,不因舆论风向就随意定罪,也不因未涉罪就对其伦理污点放过,也体现了正义该有的样子。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佘宗明 何睿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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