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直行车道左转被罚200元记6分,起诉交警部门:我是借道通行(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李某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按照信号灯和指定标线行驶,形式上是违法的,但是实质上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的。
(2)交警部门死抠法条,而不能灵活掌握立法宗旨和目的,执法是不合理的。
李某认为法条不可能与社会生活完全一致,不能单纯依靠法条,还要掌握立法宗旨和依据,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道路交通状况复杂,交警部门应该将法条和交通实际结合,才能作出最符合道路通行的判断。结合本案,灵活借道是提高效率,交警部门机械认定信号灯和标线,是机械理解适用法律,存有不当。
(3)一审法院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据直接认定其违法属实,不符合法律逻辑。
李某认为,所有证据只能证明交警部门的执法权力,并不能证明此次执法的合法性。他提出的异议和依据,就是交警部门此次执法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精神。
一审法院没有对其此次交通通行是否合法进行判定,直接判定交警部门胜诉,是错误的。
3、交警部门针对李某的意见,也提出了反驳: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切了: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指定本法。
从规定可以看出,本法立法宗旨是有层次和先后顺序的,首先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其次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最后才是提高通行效率。
要求驾乘人员按照规则通行,就是为了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如果忽略了秩序和安全,单纯谈效率,那就是本末倒置。
第二,李某辩称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顾及其他车辆安全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因为如果其真的是为了不妨碍交通和照顾安全,他应该、也可以直接按照信号灯和车道直行,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
所以,李某辩称借道左转的理由不能成立,处罚正确。
毋庸置疑,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认定交警部门处罚正确。
4、李某的辩解可谓毫无说服力,甚至是胡搅蛮缠、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
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觉得自己方便就是提高交通效率,试问: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任意通行?
如此以来,何来的交通安全和秩序可言?错了就是错了,像李某这样还非的要胡搅蛮缠的,倒是罕见。
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信号和标识,才是真正的提高通行效率个通行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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