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证人未出庭,证言直接不采信!证人作证规则10大变化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始于2002年4月1日,由于《民事诉讼法》修订,在2008年作出相应调整,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现行有效版本,正是2008年版本(下称“08年《证据规定》”)。
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08年《证据规定》相关内容只有6条,现在扩充为12条。新增的篇幅,既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贯彻,也有对老问题的新规定。
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呢?经过对比研究,我们总结出十条规则,以飨读者。(正文小标题下引用的条款均出自新《证据规定》)

无正当理由证人未出庭,证言直接不采信!证人作证规则10大变化


一、证人未出庭,证言直接不采信
第68条第3款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往常,庭审中经常出现只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而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对于这种书面证人证言,律师在质证时,只能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来分别陈述意见,尤其对于其合法性不予认可,理由主要是证人未出庭。但是,对于这种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法院是否可以参考,或者结合其他证据用来认定案件事实,08年《证据规定》并未明确。
现在,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该证言直接“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终于帮助我们脱离窘境。我们在质证时可以理直气壮引用出来,给这种证据以致命一击。
二、证人确有困难,如何提供证言
第76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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