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证人未出庭,证言直接不采信!证人作证规则10大变化(3)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然而,对于这一重要问题,08年《证据规定》未置一词,仅仅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并未明确要求通知双方。
新《证据规定》明确,若一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获得法院准许,法院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了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若法院未提前告知将有证人出庭的情况,我们可以提出异议。
六、证人可以预先支取出庭费用
第75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是由申请人预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条第(三)项也规定,证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范围。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
而08年《证据规定》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均未考虑到证人经济困难的情况,若因为证人经济困难而影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延期,无疑影响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打击证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2条履行作证义务的积极性。故此,新《证据规定》特意将出庭作证费用的预支制度予以明确,心思细腻,不赞不行。
七、证人宣读或签署保证书
第71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77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
证人保证书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9条已经有所规定,但《民诉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证人作证时应签署保证书,新《证据规定》对此作出更高要求,证人不仅要签署保证书,原则上,还需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即使是符合法定情况,经过法院准许,以书面、视频方式作证,证人也要签署或宣读保证书内容。
八、证人作证不得宣读书面材料
72条第2款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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