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析说,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明确,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事故企业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干扰、误导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的,依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在对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裁量刑罚时,办案机关应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
上述办案精神在《解释》中得以“落地”——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即达到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安全事故等标准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确保此类行为得到有效惩处。
考虑到实践中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一般属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量刑与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当有所区别。《解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明确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预防惩治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
透过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原因,我们清楚地看到,涉案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有效整改,最终“小拖大、大拖炸”,酿成惨剧。
“对一些尚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刑法必须提前介入,预防惩治这类犯罪。”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危险作业犯罪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记者注意到,“两高”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有三起,分别是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和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