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4)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解释》对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行为作了明确,同时考虑到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目前‘两高’通过制发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指导,待时机成熟时再上升为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
那么,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如何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出较好的把握和判断呢?高景峰从三方面作出解释说明——
一要注意遵循立法原意。要严格把握入罪条件,即需要具有“现实危险”,将那种特别危险、极易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避免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不清,防止架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要注意把握综合判断原则。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征求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三要注意把握实质判断原则。“现实危险”应当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性,是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具体的、明确的危险,有的甚至已经发生了带有征兆性、预警性的安全事故,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致使重大事故隐患被掩盖、造成重大险情,或者直接影响事故现场人员逃生自救、事故应急救援。
以检察依法能动履职更深融入国家治理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明显向好,但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难以挽回的特别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深刻,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记者采访了解到,2013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0782件18402人,批准逮捕5943件990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5993件44620人。
办案数据显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案发领域多元且罪名相对集中。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之一12个罪名,第133条及之一、之二除外)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三罪合计占95.7%以上。案发原因主要包括涉案单位或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不具备从业资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中介人员出具证明文件不实、相关执法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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