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着“皇恩浩荡”的唐代恩赦制度下,免债功能有什么利弊意义?(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二、消极意义
1.破坏法制
上述的唐律中《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中规定对无息借贷,若违约不偿,最高处以徒一年。可见国家对民间有息借贷秉持“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原则即一切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国家并不干涉。国家介入民间有息借贷契约的条件仅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违法计算利息,第二,违反约定扣押债务人家产,第三,无息借贷。
皇帝通过恩赦免除民间公私债负,纵使是人君照顾弱者之德政,但是皇帝仅凭一纸诏书便能免除民间私人债负,固然对债务人是一大恩惠,但是对债权人无疑是一种侵害,最重要的是人君这种量情处分,介入到民间借贷契约中,实质上是违反律令的,这无疑是对“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法律原则的践踏。这足以说明国家没有给予民间私人借贷契约应有的尊重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
2.影响国家税收
所谓“税赋不丰,何以兴国”,税收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是对政权运行、存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唐代皇帝施赦频频,每逢灾荒之年,往往会借恩赦免除百姓所欠负的公债,虽然这是出于体恤百姓的角度,但势必会影响到国家税收。
譬如,德宗贞元十四年正月诏云:“诏诸道州府应贞元八年至十一年两税及榷酒钱,在百姓腹内者,总五百六十万七千贯,并除放。”由上观之,在短短四年之间,百姓欠国家公债共计五百六十万七千贯,平均每年约一百四十万贯。
另,根据《旧唐书·德宗纪》记载:“是岁,户部计帐,户总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文中“是岁”指的是建中元年,建中元年与贞元十一年,相隔十六年,按照唐代经济发展情况,赋税收入应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
据文中记载建中元年国家全年赋税收入一千多万贯,而百姓每年欠缴一百四十多万贯,比例高达十分之一左右。免除如此之多的百姓逋欠,这对国家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必然影响到国家税收,从而导致财政窘迫,社会发展缓慢以及政权的不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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