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再审29年前“隔空杀人”案(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出狱之后,李金便开始奔走伸冤,请求再审元谋县招待所命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李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他并不在元谋县当地,而是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打工,两地相距700多公里。
这一信息也得到了方恩华的证实。方恩华在后来的律师询问时提到,1994年初至6月,李金在盈江县自己家里帮忙管理甘蔗林。7月,当地户宋河上游修建水电站,他和李金在铜壁关乡帮助村民搬迁建房。
一直到1994年9月20日,也就是案发前20多天,两人回到方恩华在盈江县的家里过了中秋节。而在过完节后,他们与几名工友转至中缅边界的红坡河(音)伐木、搬运木材,这份工作持续了大概1个月时间。
对于当年打工的情况,李金至今有清晰的回忆。例如,当时砍伐一批木料的价格为10块钱,“大概2米长,20公分宽,人家改好(木料)之后,我们把它抬到路边的斜坡上,装好再用牲口拖到公路边。”
方恩华也称,他们在节后到红坡河搬了20多天的木料,又回到了盈江县的家里,“李金在家里干了几天活,直到农历九月过完才离开(盈江)”。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当年的农历九月二十九,已经到了阳历11月初,这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半个月。
“案发时,我和方恩华及多名工友在盈江县打工,根本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李金在申诉书中说。
李金还提到,早在1995年被收容审查时,他就向警方办案人员表明,案发时自己并不在元谋县老家,但并未被采纳。
后续案件审理及“服刑”期间,他又多次向提审的昆明铁路公安重案组的侦查人员、铁路检察院的检察官等反映申诉,希望办案人员依法核实该案,但也被拒绝了。
定罪证据只有口供?
除了不在场的证据,李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四川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而这份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多份判决书中提到,办案人员曾在案发现场采取到汗液指纹、运动胶鞋印、蹬踏痕迹等,但并未明确提到这些勘查证据是否为李金系留下的印迹,也未表明指纹鉴定结果是否系李金本人。
1999年,普发成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到,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有失真实,提取的现场指纹不是被告人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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