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根据《“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统筹确定方式,建设工作有关要求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附件1)。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牵头做好本行政区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有关推荐名额、申报流程、验收要求及相关事项见《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指南》(附件2)。
三、文化和旅游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支持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列入建设名单且处在建设期内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鼓励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先行先试,并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统筹相关资金和政府投资工具,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的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及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二)支持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纳入地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项目合理用地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产业。
(三)鼓励融合发展示范区及建设单位合理利用老旧厂房(包含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主体结构、保障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发展国家支持的文化产业、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空间。推动落实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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