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辛普森案25年(7)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正义,指行事正,道义明。公正是正义的首要含义;道义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如果小官员贪污、受贿100万元就枪毙,而大官员贪污、受贿500万元只判15年徒刑,这就是司法不公。
司法正义,要求“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不放过坏人”,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假如受到破坏则能尽快得到恢复;“不冤枉好人”,就是要切实保障涉嫌犯罪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其不因蒙冤而丧失人身自由,丧失合法的财富,丧失正常的生活。正义是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种统一,决定了我们应当放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梦想但应捍卫“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
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程序上,其次表现在实体上;司法正义,则主要表现在实体上。
如果说“司法的最高道德”或者说司法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应当是社会正义。至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手段。没有司法公正,必然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所谓“黑暗的公正”是指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追求“社会正义”,这从社会总体上,或者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是完全行不通的。
在笔者少年时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位战斗英雄回家探亲,发现家中的父母妻儿全部饿死了。活着的乡亲告诉他,由于干部虚报产量,公粮定额越来越高。他的父亲为了不给战斗英雄的儿子丢脸,把家里的粮食全部交了公粮,因此发生了全家饿死的惨剧。当然,村里饿死的人还很多,决不仅他们一家。这位战斗英雄愤怒了,他闯进大队干部家中,把两家共11口人全部枪杀后自杀了。
这个行为在这位战斗英雄看来无非也是一种“黑暗的公正”吧。如果每个人都具有执法的权力,都可以自行去“维护”自己认为的“社会正义”,这个社会还会有正义吗?
戈德曼的父亲再激愤,他也没有去对辛普森实施报复,没有用自己的行为去追求他认定的“社会正义”。这表明他不是一个只知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实施对等报复的野蛮人。他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辛普森的罪行,表明他是一个懂得尊重法律程序的文明人,尽管他对这种程序已经伤透了心。
王达人、曾粤兴:站在中国法律文化的角度
“公正的司法程序,
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然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辛普森案件中,虽然程序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应当说是实现了美国标准的程序正义。但是,由于他们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妨碍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实体正义不可避免地会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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