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代持股协议未不履行帮助隐名股东追回72万元投资款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何某与康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代何某持某公司股权,何某支付康某股权投资款100万元,现康某未成为该公司股东,何某如何追回其投资款?后何某委托翟玉梅律师维权诉讼,法院审理判决何某与康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解除,康某返还何某725000元及利息。

「成功案例」代持股协议未不履行帮助隐名股东追回72万元投资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32870号
原告何某,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翟玉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康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默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艳杰、张家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翟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起诉称:2017年11月24日何某和康某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康某某代何某持有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100万元,在代持期间,康某某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康某某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该协议签订后,何某将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100万元支付至康某某账户,但康某某未履行代持义务。2018年10月19日,何某、康某某一致同意解除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康某某承诺分三次退回何某的出资款100万元,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20万元,2018年10月29日退回15万元,2018年12月18日退回65万元,并同意以名下的奥迪S5作为抵押。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康某某仅支付27.5万元,剩余72.5万元未按照承诺退还,经多次催要至今仍未退还。
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何某和康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于2018年10月19解除;2.康某某返还何某72.5万元;3.康某某支付何某逾期返还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6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康某某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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