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代持股协议未不履行帮助隐名股东追回72万元投资款(3)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何某与被告康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于2018年10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返还725000元;
三、被告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6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0元、保全费4145元,由被告康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默菡
人民陪审员 王艳杰
人民陪审员 张家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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