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代持股协议未不履行帮助隐名股东追回72万元投资款(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康某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4日,何某作为甲方和乙方康某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在某某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份,对应出资100万元,该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某某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上述协议签订后,何某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2月3日、2018年2月5日分四次向康某某汇款50万元、10万元、30万元及10万元,共计100万元。
2018年10月19日,康某某向何某出具一份手书材料,主要内容:康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何某20万元投入某某公司的投资款,10月29日再退回15万元投入某某公司的投资款,剩余65万元,本人以奥迪S5作为抵押,换取60天筹措资金的时间,最终于2018年12月18日还清何某的投资款(何某投入100万元入股某某公司)。如逾期,何某可处置车辆(以实际最高价)抵一部分费用(最终还款100万元)。落款处有康某某签名字样及摁手印。
2018年10月19日,康某某分两笔向何某汇款,每笔5万元,2018年10月20日,康某某分两笔向何某汇款,每笔5万元,2019年3月16日,康某某向何某汇款5万元,2019年3月22日,康某某向何某汇款2.5万元,以上共计27.5万元。
2019年1月22日,康某某向何某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康某某让何某在2017年底和2018年期间总共打入自己交通银行账户的100万元用于入股某某公司。
经查,康某某未被登记为某某公司的股东。
上述事实,有《股权代持协议书》、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手写材料一份、《证明》、某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
本院认为:康某某与何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之后,何某向康某某支付了全部100万元投资款项,因康某某并未履行义务,因此康某某同意向何某返还款项,并于2018年10月19日对返还何某的100万元进行约定,应当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履行《股权代持协议书》,故何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于2018年10月19日解除,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股权代持协议书》解除后,康某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何某100万元,但康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仅归还了27.5万元,故何某请求康某某返还剩余72.5万元,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康某某未按照约定归还款项,导致何某存在利息损失,何某请求康某某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康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