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最高法院25批指导性案例分类裁判要点梳理——民商事类(下)(8)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1.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关键词】海事诉讼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
【裁判要点】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应理解为发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
【案号】(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
2.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关键词】民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故原则/一次事故/多次事故
【裁判要点】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 “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的原则。判断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且原因链没有中断的,应认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再次发生事故,则应认定为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案号】(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853号
3.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 /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案号】(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
4.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变更/改港/退运/抗辩权
【裁判要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变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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