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性要求试管婴儿胜诉,单身女性生育松动了吗(2)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在公婆支持下,邹梅决定完成与亡夫的二胎计划,前往医院要求实施胚胎移植,却被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2021年底,邹梅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履行合同,为自己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下称《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医院为邹梅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上述原卫生部规定;其次,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对于是否违反规定,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与解释“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法院认可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及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非单一的医疗行为,包括检查、培育胚胎、胚胎移植等流程,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其任一环节都没有配偶的参与,而邹梅与丈夫共同完成了检查和培育胚胎的环节,仅剩胚胎移植,与没有配偶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法院还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而对于给丧偶妇女移植胚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医院方面辩称,保护后代是良好风俗,减少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机会,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拒绝履行合同。
法院反驳了这个观点。法院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单亲家庭的成长环境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法院还认为,邹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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