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下)(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十一、罪犯改造与监狱管理
如何改造罪犯,这是每个社会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长期探索仍未得甚解的问题。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曾采取过不同的态度。20世纪前期,民主党人的社会学观点曾在美国占主流。他们认为,犯罪是由贫穷、种族歧视、社会压迫等社会环境因素造成的,因此改造罪犯就是要让犯罪人“重新社会化”。在30年代和40年代,美国政府以此为由增加开支,建造了一些新型的社会化的罪犯改造场所。但是,这种方法并没能提高罪犯改造的效果。于是,许多学者又批评这种观点不过是向犯罪者提供一种向社会推卸责任的借口。20世纪中期以后,共和党人的“威慑理论”逐渐在美国社会占了上风。他们认为减少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把罪犯都“锁起来”,并且用监狱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于是,美国又增建了许多高保安度的监狱,但社会上的犯罪仍然是有增无减。7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又开始强调对罪犯的“人格改造”和“道德教育”。
1987年,哈佛大学的理查德?赫恩斯坦和詹姆斯?韦尔森在《犯罪和人性》一书中指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犯罪人在其道德观念形成的青少年时期未能受到恰当的“道德培训”,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应以道德教育为主。
然而,美国监狱的状况一直是人满为患。虽然美国政府在20世纪的后30年又在建造监狱上花费了数百亿美元,但是面对百万囚犯大军,这种“供需矛盾”仍难缓解。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女囚犯的数量也急剧增加。为了应付迅速增加的女囚人数,美国政府不断增建女囚监狱。据统计,在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美国平均每10年增建2.5个女囚监狱;60年代增建7个;70年代增建17个;80年代增建34个。然而,女监“供不应求”的状况仍未改变。
为了缓解这种矛盾,美国各级政府也采用了其他罪犯改造办法,如缓刑、假释、监视居住、计日罚金、工作释放、社区服务等。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此外,美国各地还建有各种管理较为宽松的罪犯改造机构,如“新囚犯培训营”和“中途改造所”等。前者是借用海军对新兵的培训方式建立的;后者是为囚犯重返社会而建立的一种过渡性改造机构。
笔者在美国留学期间曾经考察过伊利诺斯州的罪犯改造系统。该系统由州、县、市三个层次的监狱和社区改造机构组成。在该州的102个县中,93个县有自己的监狱;另外9个县则通过合同方式使用邻县的监狱。监狱的规模大小不等。该州约四分之三的县监狱容量小于50人,其中最小的只能关4人。而位于芝加哥市的库克县监狱可以容纳5500多人,是美国最大的监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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