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下)(10)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最后论述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重要也最激动人心的时刻。由于双方律师在此前一直没有机会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所以此时都会全力以赴地进行“表演”。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辩论,而这也正是充分表现律师才华的时刻。在此前的法庭调查中,陪审员们听到的都是零碎的证据,只有经过律师的拼装,他们才能看到一幅完整的“图画”。精明的律师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时往往会巧妙地留下一些“伏笔”,而此时则依据审判记录中证人某些毫无戒备的话语来揭示其在整个案件中的意义。对于陪审员来说,这也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刻。特别是在那些漫长的诉讼中,日复一日的法庭调查和枯躁乏味的证人陈述已使他们疲惫不堪,此时,他们也开始揉着惺忪的睡眼,准备欣赏双方律师的精彩表演。

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下)


最后论述结束之后,法官便向陪审团宣读其指示。虽然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事实而不是适用法律,但是在其认定案件事实时也要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因为他们必须就公诉方指控的罪名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法官指示之后,陪审团要选举一名成员担任评议的主席,或者称为“团长”。然后,陪审员们便被带到与外界隔绝的评议室,依据已被法庭采纳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定必须经陪审员们一致同意。如果陪审员们不能就裁定达成一致意见,该审判便成为“未决审判”,并要对该被告人重新审判,除非公诉方决定放弃该指控。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无罪,该被告人即被释放,而且永远不得以相同罪名再次审判。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有罪,法官便会宣布一个判决日期。法官宣布判决后,审判活动便结束了。当然,被告方和公诉方都可以就有罪判决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理由涉及宪法问题,被告方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由此可见,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在抗辩式审判中有明确的“角色分工”。如果我们把美国的审判比作一种对抗式的体育比赛,那么法官是裁判员,其职责是保证“比赛”按规则进行,并随时裁处“犯规”行为和最后宣布“比赛结果”;律师则是教练兼队员,他一方面要指导己方“队员”(证人们)的行动,一方面也亲自参加“比赛”。由此可见,法官在审判中扮演的是消极的角色,而律师扮演的是积极的角色。虽然裁判在比赛场上有极大的权威,但决定比赛胜负的是双方队员而不是裁判。因此,有人说在美国的抗辩式审判中,律师比法官更为重要。当然,有些法官并不满足于审判中的消极角色,也会“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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