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美国司法制度(下)(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这就是“直接询问”。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商”。双方律师都会从己方角度要求法官在其指示中向陪审团解释某些法律原则。当然,法官的观点可以不同于双方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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