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珠海拟出台新条例(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禁止吸烟区域的划定
及吸烟室设置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部分区域禁烟,可以设置吸烟区或吸烟点。
下列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服务的机构、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老人提供服务的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活动中心、游乐场所等公众场所的室外区域;
(四)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的行人出入口处五米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海滨沙滩、海滨浴场、情侣路沿线绿道及人行道;
(九)市、区人民政府在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设置吸烟区、吸烟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靠近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设置明显吸烟区标志、引导标识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烟蒂的器具。
关于公共参与及责任
《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在区域及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管理责任;
三是规定了个人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为规范;
四是规定了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标志、不得在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可通行出入口五十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关于宣传教育
为了使公众对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相关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征求意见稿》对禁烟宣传、健康教育、公益广告作出了一系列保障规定:
一是规定了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
二是规定了教育部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政府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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