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珠海拟出台新条例(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三是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设计中英文禁止吸烟标识及模板,指导各单位正确张贴悬挂,便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落实张贴、悬挂禁烟标识的要求;
四是规定媒体及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进行控烟公益宣传;
五是规定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后一周时间,集中开展控制吸烟执法和宣传活动。
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控烟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一是对全民监督的路径和方式作出提示性规定,二是畅通投诉举报的途径。此外,对于技术性检测评估作出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技术性的监督、检测、评估。
《征求意见稿》提到,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个人或者单位采取上述措施,不应影响生产经营场所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公共秩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政务服务热线收到投诉后,按照部门职责转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吸烟者在禁烟区吸烟、设置吸烟室(点)不符合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销售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或电子烟增设了行政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处罚种类主要涉及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符合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处罚的权限要求。
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训诫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职责,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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