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飞来横祸”,谁来担责?(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车辆驾驶的周围环境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从生活日常经验无法预判经过事发路段时通信杆会倾斜倒下,因事发突然,原告也无法紧急避险,故法律不能苛求原告对于即将发生的事故有一定的预见性。被告虽提供巡检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没有过错,且被告认为通信杆发生倾斜系本案第三人施工所致,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涉案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施工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某通信公司作为案涉通信杆的所有者,负有对通信杆维护、管理的职责,应对通信杆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推定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突发的物件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最常见的是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加强管理与维护,适时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维护修缮。同时,作为受害人应当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尽可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保留相关就诊记录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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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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