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生物安全屏障(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这些检测监测新技术、疫苗、单克隆抗体药物在埃博拉、塞卡和新冠病毒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美国的生物安全监测预警工具、联合国与加拿大共建的全球疫情暴发预警与响应网络和欧盟的反恐怖预警系统,都是在实战中证明过效果显著的生物安全早期预警工具。美国政府及相关协会等对合成生物学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也采取了行动,例如,对人工合成的核酸序列要事先进行涉恐序列筛选,检查是否含有恐怖生物核酸序列。
欧盟注重国家层面的生物安全治理,制定了多项生物安全战略和计划,在公共卫生与健康、转基因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投入了大量经费,出台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转基因安全管理办法,同时也十分注重生物实验室安全。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国家有关部门花费大量经费进行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生物安全防控能力达到新水平,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就各种主要的生物安全风险因子如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微生物耐药,生物恐怖袭击与生物武器威胁等防控的体制机制、防控能力建设和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范。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还处于反生物恐怖和生物战能力建设初期。欧美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研究历史,特别是近年来斥巨资用于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建设,各种高新技术不断涌现。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发突发生物安全隐患,我国在早期预警模型软件、检测监测技术与装备,预防疫苗与治疗药物研发技术与功效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距,不少技术与经验都需要向欧美国家学习。
全面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如何进一步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需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全面系统和全过程提高生物安全的治理能力。
在法治建设方面,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框架内,健全生物安全维护的立法体系。加强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国际条约如《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获得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等衔接,协同维护国内生物安全和国际生物安全。查漏补缺,按照生物安全法的基础性规定,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条例,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条例,野生动物和外来物种引入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补足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短板。以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导向,有序修订食品安全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促进立法目的、法律要求和体制机制的衔接,形成有效的生物安全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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