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建促审判审监庭多篇判决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2017)京73民终1404号上诉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承办人:张晓霞 法官助理:杨振
判决摘要

对于伴随科技发展出现的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典型类型作品,但又是富有美感的、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引发了作品认定与法定作品类型判断之间顺序关系的讨论。本判决认为,问题的解决在于对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条的理解和解释。
本案中,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设计师借助声光电等科技因素精心设计所展现出的一种艺术美感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范畴;设计师通过对喷泉水型、灯光及色彩的变化与音乐情感结合而进行取舍、选择、安排,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与其他喷泉不同的表达,具有显著的独创性;通过相应喷泉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施工布局及点位关联,由设计师在音乐喷泉控制系统上编程制作并在相应软件操控下可实现同样喷射效果的完全再现,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求。故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符合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
就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目的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样是为了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条款明确了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且《著作权法释义》明确排除了法官的扩张解释,故该条款的适用尚存在障碍。但是,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解释的逻辑进行法律的解释。本判决运用文义解释、价值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涉案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一种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这种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显然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畴。
二等奖(3)

以党建促审判审监庭多篇判决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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