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建促审判审监庭多篇判决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5)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更应秉持谦抑的司法态度,特别的,对于互联网中利用新技术手段或新商业模式的竞争行为,应首先推定具有正当性,不正当性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在判决中,法院倡议网络运营者在采集运用用户数据时应积极履行管理保护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避免用户数据的泄露,在充分尊重用户意愿,保护用户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下,更好地利用数据信息,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
(2016)京73民初277号商务印书馆诉华语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承办人:张玲玲 法官助理:田芬 段晓雁
判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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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创立于1897年,在辞书出版领域为公众广泛知悉。商务印书馆称,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自1957年至今,其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商务印书馆诉称,被告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而且,华语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淆。为此商务印书馆请求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新华字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有损出版行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以及华语出版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知产法院认为结合“新华词典”的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进程与市场格局,其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且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进行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可以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另外,从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看,将“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亦不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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