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案入选“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50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倪红霞、陆光怡、袁田
【二审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何渊、杨馥宇、陈瑶瑶
案例简介
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除销售假冒“克鲁勃”品牌润滑剂外,还向他人定制小罐,将正品大罐克鲁勃润滑油分装成小罐润滑油,加贴自行委托印制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后予以销售。原告遂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告信裕公司将大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分装成小罐“克鲁勃”品牌润滑油的行为:1.被控分装小罐上贴附商标,是为了向客户表明分装后的小罐润滑油来源于克鲁勃品牌权利人,以便获取更多的销量和更高额的利润,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而正当使用涉案商标,此种标识添附行为并没有改变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故不属于指示性使用等合理使用,应构成商标性使用。2.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商品分装行为会涉及正品包装亦或产品本身的改变,使得分装后的商品不同于原来的商品,而权利人已经失去了对商品品质的控制,这种改变可能会直接影响甚至损害到权利人商品的声誉。尤其对于润滑油这种储存条件、内在精细度要求较高的产品来说,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更容易受到损害,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原告的品牌声誉。
3.被控分装行为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适用商标权利用尽时,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且销售中不能对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不能影响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被控分装行为破坏了润滑油的包装,或将低等级润滑油标识为高等级润滑油,损害了产品的质量和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综上,涉案分装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制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 评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刑民衔接案件中不同的证明标准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及商品正品分装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在刑事案件中,仅认定被告人实施假冒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金额为26万余元。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提起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根据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原理,认定被告分装正品润滑油并销售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处理对于正品分装销售行为的商标侵权判定,以及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事实认定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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