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案入选“2021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认为: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比对,应当同时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同时,还应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完整全面的比对。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的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相近,而二者的不同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设计10与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落入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
并且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并将被诉侵权软件提供给他人免费下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图形用户界面一般经由软件运行而产生,产生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可安装在电子产品中并借助电子产品的操作系统得以运行。现实中,一个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从硬件到底层的操作系统再到应用软件等一般由不同的主体提供,呈现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但是这种分离最后又是融合的,即各层软件之间最终在一个硬件上因用户的操作而协同运行呈现出已在应用软件中编写好的设计方案。在被诉侵权软件在用户使用该软件呈现被诉侵权手机外观的过程中,被诉侵权软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仅提供应用软件已成为引发侵权的最主要原因。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在本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点 评
GUI外观专利保护问题是近年来专利领域颇受关注的话题。涉案外观专利分为静态GUI与动态GUI。被诉侵权界面与GUI外观专利两者设计元素和变化过程略有不同,但基本动态变化过程和联动逻辑一致,因此法院作出侵权认定。
此外,对于含有图形用户界面软件提供行为的侵权认定也是业内争议的问题。本案与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奇虎公司诉江民公司GUI外观专利侵权案的核心问题均为被告含有图形用户界面软件提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但两案的裁判思路和结论存在明显差异。本案把“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规则延伸到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乃至GUI产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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