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但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九民会纪要》第120条对此处理意见有所变化。该条首先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同时列明三种情形下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债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原《合同法》第74条(参见《民法典》第538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的。该纪要第120条第2款又强调:“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从该纪要的上述指导意见看,纪要基于立法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初目的为保护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人合法权益,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59条)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虚假诉讼侵害的案外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该纪要起草工作人员说明,“此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为在虚假诉讼中受损的普通债权人提供救济,将大幅减损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虚假诉讼的制度功能”。该意见无疑是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中普通债权人能否作为第三人的最新司法政策。但由于我们对有关立法目的的把握尚在变动之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的范围也会相应不断调适,如何协调立法目的与诉讼实践中一般债权人特别是虚假诉讼中一般债权人的保护,尚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目前在法律解释上应当包括判决主文既判力和反射效所及的直接与间接影响(利害关系)范围。司法实践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形态有:直接担责型、既判力(扩张)拘束型和另行追偿型、先决型、权利(清偿)顺位型、法律特别保护型。“法律特别保护型”作为识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容纳性,法律基于特殊目的对某些权利人给予特别保护,赋予其优先受偿效力、排斥或者撤销其他权利的效力以及其他受特定保护的效力等,如果其他人之间诉讼的裁判结果会导致有关法律的特别保护被削弱或者落空,则这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人与上述裁判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前述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形。受虚假诉讼侵害的债权人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被赋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从根本上受制于立法目的,而不必也不应受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一般解读,因为受虚假诉讼侵害的债权人可以基于立法目的(即法律的特别保护)而与虚假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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