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干货!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技巧、实务要点、注意事项(1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针对该类型证据质证,应重点核查所涉主体是否真实,尤其是一旦账号所载系统并非以身份证实名注册、或者无法证明系统具有严格的身份验证机制,可以认为无法确认往来主体身份,而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除非举证方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不会被法院确认。
3.需要核查证据内容是否完整
由于电子往来往往是大量的、连串的形式,具有内容多、易修改的特点。即便是真实的往来,通过有选择、有目的地提交举证,也可以达到虚假的证明效果,举证方往往不会提供完整的证据内容,因此审查证据的完整性也很有必要。
以电子邮件为例,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所提交证据的前后邮件,或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恶意删去了某邮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IT的技术恢复;再例如若存在录音、录像类型的证据,可以要求其提供完整、未经剪辑的文件,而不能认可进行技术剪辑、拼接的证据。
4.经公证的电子证据类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证据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因此对于公证过的该类型证据,为给法官留下合理质证的印象,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不建议不认可公证的内容,但是该类型证据依然可以在形式上进行质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公证过程是否规范完整。公证文书须完整地记载公证证据的形成过程,具体而言,应该至少包括打开往来系统、输入账号密码、查看证据等环节,同时还应当包含载体运转良好的证明,例如电脑正常连接网络、或者电话正常可以登陆微信等。
(2)公证书记载的操作人员身份是否中立,以及公证环境是否具有客观性。如果操作人员不是公证员,或者操作的电脑不是第三方的电脑,也可能存在预先编辑软件、预先设置网络环境或登陆了虚拟网页的可能性。
(四)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由于鉴定意见一般涉及到较为复杂的专业问题,质证的主要工作量在庭下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取得质证意见后,明确鉴定结论中是否存在适用条件或者作出结论的前提声明,或者在逻辑上检查其鉴定方法、检查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如果请求鉴定人员出庭,为避免专业性准备不足,建议事先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出庭并协助质证。
3.对于勘验笔录的质证准备,与鉴定意见较为相似,应当注意检查勘验笔录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漏洞,同时核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能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